临政发〔2018〕12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贾恒彦,男,汉族,1944年7月13日出生,住临潼区栎阳街办南寨村贾西组。
被申请人:贾小宝,男,汉族,1949年7月26日出生,住临潼区栎阳街办南寨村贾西组。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占并归还申请人与本村村民李根平互换来的老宅基地西半边。
申请人贾恒彦称:2001年,申请人向栎阳街办申请宅基地,2001年7月3日,临潼区人民政府以(临土宅发〔2001〕9号)文件同意划给申请人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划拨后,在被申请人贾小宝(时任该组组长)的协调下,申请人用新划拨的宅基地与本村村民李根平的老宅基地进行了互换。2005年,申请人在使用互换后的老宅基地时与被申请人贾小宝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矛盾。随后,被申请人贾小宝在申请人互换后的老宅基地上私自修建围墙,致使申请人无法完全使用该宅基地。
被申请人贾小宝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机关查明: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位于栎阳街办南寨村贾西组,四邻为:东邻贾东组界畔,西邻巷道,南邻温暖和,北邻贾恒彦、贾小宝。2001年,栎阳街办南寨村贾西组村民张黄莲(系申请人之妻)向原栎阳镇政府申请宅基地一院,区政府于2001年7月3日作出《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栎阳镇人民政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划拨宅基地王向前等38户的批复》(临土宅发〔2001〕9号),同意给南寨村贾西组张黄莲划拨167平方米宅基地。原栎阳镇政府于2001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划拨宅基地王向前等38户的批复》,同意张黄莲使用所在村、组未利用地0.25亩建设住宅。2001年,申请人贾恒彦与本组村民李根平在被申请人贾小宝的协调下,互换了宅基地。互换后,李根平为互换所得的新宅基地办理了户名更改手续,并于2002年在新宅基地上建房。2005年,申请人在使用互换来的宅基地时与相邻的被申请人贾小宝因为宅基地使用产生矛盾,贾小宝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了围墙,并占用了西半边,致使申请人无法完全使用该宅基地。栎阳街办于2007年10月19日以临栎办发〔2007〕字第37号文件对申请人与李根平兑换宅基地的事实予以确认。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黄莲与李根平互换宅基地的行为有效。李根平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因李根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00628号民事裁定,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机关受理该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答辩,也不配合调查取证,而且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李根平互换宅基地的行为已经临潼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互换行为有效,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宅基地归申请人使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