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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解答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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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20年2月25日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2月2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准确理解有关政策,我们以即问即答的形式对两个公告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我是浙江省的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但不是个体工商户,请问能够享受征收率下降的优惠吗?

答:根据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虽然不是个体工商户,但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我是浙江省的一个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有一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这个项目的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13号公告,湖北省以外的地区,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虽然你公司有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人,但由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我是浙江省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个自购的商铺出租,请问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13号公告,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您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您的租金收入适用5%的征收率,不能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请问13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何理解,征收率是不是还是3%?

答:根据5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就是指征收率下降为1%,而不是3%。

五、我是浙江的一家小规模建筑企业,年前在湖北承揽了一个项目,请问如果在5月份以前恢复开工了,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您公司需要在项目承揽地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六、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有一笔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如果3月分对方要求补开发票,我应该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你公司补开2月份收入的发票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

七、我是浙江的一家小规模企业,2月份有一张发票开具错误了,准备3月份重新开具,请问怎么开具?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八、我是浙江省的一家小规模企业,根据新的规定,3月份征收率降为1%,请问我应该如何办理增值税申报啊?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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