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府规发〔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山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金山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围绕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建设用地负增长目标,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助推环境综合整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减量化指标是指对集中建设区外低效、闲置的现状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验收确认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金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指标的取得、使用和考核等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指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开源节流。鼓励各镇节地挖潜,开展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推进全区减量化工作的开展。鼓励符合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列入市级重大项目,争取土地指标由市级统筹。
有偿取得。指标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各镇产生的指标由区政府统一有偿取得。
有偿使用。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用地单位除了按照市政府规定缴纳新增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还需缴纳指标使用费。
差别对待。优先支持市政、民生、公益类等非经营性项目使用指标,产业类、经营类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不同的指标使用费基准价格,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
专款专用。本指标取得、使用所涉及的专项资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和直接支付。
权益保障。完善土地减量化资金补偿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区政府督查室按照全区减量化推进情况进行监督。
区规划土地局全面负责指标管理,包括规划编制,计划下达,指标的取得、验收、使用、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区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减量化工作和指标的日常管理,资金管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将减量化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减量化工作内容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区环保局负责监督减量化工业用地地上污染物的清理工作,确保安全处置;并对报送的减量化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
区农委负责减量化地块植树造林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统筹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减量化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设施。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减量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条线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
区经委负责产业条线与减量化相关政策的制定,对集建区外产业用地情况的评估、消减及结构调整进行总体协调推进,共同推进减量化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集建区外工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进行查处,共同推进减量化工作。
区国资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为区域内具体减量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减量化复垦后的管护主体,负责减量化地块地上污染物安全处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对减量化资金加强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规范拨付。
第二章 指标的取得
第六条 指标来源
指标来源方式主要包括集建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市级土地综合整治等。
第七条 取得过程
指标的取得必须符合“评估制度”“公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等规范。指标的取得必须遵守以下操作流程:
计划下达。各镇编制年度减量化计划,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汇总,经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
立项预审。减量化项目立项预审由各镇规土所初审、区规划土地局审核。
项目评估。各镇从土地评估及房地产减量化评估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产生项目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评估报告》。
评估范围不得包括以下内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移动的设备设施,通过拍卖取得的房地产,已拆除的设施,其他已享受过政府性补贴等内容。
各镇对亩均评估价格超过区级补贴标准70万元/亩的项目或单个项目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需另外选择一家评估机构论证。
签订协议。各镇原则上依据评估报告与被减量化对象签订减量化搬迁协议并核实场上污染物清单及处置方案。签约前必须经过各镇集体讨论决定;经决策后涉及集体土地产权的,必须在所在村委公示搬迁协议主要内容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立项申报。各镇报送材料至规划土地局,区规划土地局审核后予以立项。
现场实施。减量化项目实施复垦过程中涉及中小型工程需符合国家和市、区的相关规定。
外业验收。各镇现场施工结束后申请竣工测绘和区级验收,进行项目审计。
土壤检测。各镇在减量化项目申请验收前将地上污染物安全处置情况报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报送至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就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确认批复。区规划土地局在减量化项目完成相关产权证注销、供地批文撤销和市规土部门验收后出具《上海市新增耕地确认书》。
第八条 后期管护
各镇做好行政辖区内的新增耕地管护工作,减量化项目地块须按“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不得与任何建设项目重复。
减量化污染严重地块植树造林土壤修复工作,由各镇提出申请,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和区农委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第九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局建立减量化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指标的取得。专项资金来源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指标使用费、区级土地指标区外交易收入、区级土地出让金和市级减量化补贴资金等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条 补贴标准
区政府对减量化实施主体产生的指标,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通过集建区外农民宅基地复垦获得的指标,按100万元/亩标准补贴。
通过集建区外工矿仓储用地整理复垦获得的指标,按70万元/亩标准补贴。
通过集建区外其他建设用地整理复垦获得的指标,按35万元/亩标准补贴。
根据各镇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减量化年度计划情况,区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原则上每月拨付到各镇财政所。各镇减量化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减量化项目补偿,直接拨付到减量化对象。结存资金由各镇统筹使用于减量化资金拨付。各镇在实施减量化项目时应根据实际需求,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对于超出补贴部分,由实施主体自行在减量化补贴资金中总体平衡。
区财政局在各镇取得立项批复后按照预计新增耕地指标拨付补贴资金的50%;取得新增耕地确认批复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章 指标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指标适用于六类经营性项目、一般工业项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和民营公益类经营性项目。
第十三条 使用条件
指标的使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区政府年度使用计划方可使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加强对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每年工业用地减量化腾挪出的土地指标,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用于重点工业项目。
未列入区政府年度使用计划的特殊项目需上报区政府“一事一议”审定。
第十四条 使用减免
为鼓励各镇积极推进减量化工作,由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复垦产生的指标,不超过30%的指标可优先供所在镇使用,同时,减半收取指标使用费;当年度未使用完的可累积至下一年度使用。
农村宅基地、市政、民生、国有公益类等非经营性项目可免缴指标使用费。
第十五条 使用费标准
指标使用费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产业园区内工业类、总部类用地指标使用费根据弹性出让年期认定。出让期不超过20年,不低于20万元/亩。出让期不超过50年,不低于30万元/亩;
六类经营性用地指标使用费不低于80万元/亩;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营公益类经营性用地指标使用费不低于20万元/亩;
特定项目的指标使用费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审定。
第四章 指标的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要求
年度减量化计划纳入各镇、村年度绩效考核。年度减量化计划未能完成的,年度绩效考核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相应扣减。
各镇做好后期管护工作。减量化地块出现被占用、抛荒和改变用途等情况,区财政局将收回涉及项目资金,区规划土地局扣除相应指标,同时在对各镇减量化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和区审计局应加强对减量化补贴资金收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金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