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汇〔2018〕1 号各外汇指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部署,大力推动外汇管理支持自贸区建设相关工作,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的基础上,新增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细化 NRA 账户结汇、调整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参与主体等内容,删减已在自贸区外复制推广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等,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18年1月12日
进一步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第四条 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 5 年备查。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十条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 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 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结汇业务办理。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第十四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第十五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附 1:
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 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 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单证审核要求。1、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2、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4、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5、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6、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监测管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附 2: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 FT 账户及人民币 NRA 账户等。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 NRA 账户结汇。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 NRA 账户。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承担。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三、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 NRA 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