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两个园区” 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分成办法
2018-02-13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做好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的税收征管及税收分成,根据《关于支持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乐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征管在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乐生态工业园区落地的项目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属地纳税的原则,就地缴库,按规定划解。二、税收分成 (一)收入考核预算执行考核时,市财政局依据招商方和落地方财政、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依据,按税种和分享比例分别列入各自的收入额中视同完成收入的组成部分给予认可。(二)财力分享分享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个税种,附税和其他税种不再分享。各县(区)引入“两个园区”项目实现的税收,除中央、省分享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区别不同情况按比例由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分享。1、县(区)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市外客商在“两个园区”新建的项目,实现税收留园区所在地政府分成部分由招商方和落地方按7:3比例分享。2、县(区)现有企业在“两个园区”投资新建的项目,实现税收中园区所在地政府分成部分由招商方和落地方按8:2比例分享。3、县(区)现有企业通过扩产、搬迁、改造等方式入驻“两个园区”的项目,转移前的基数部分仍属原所在县(区),超基数新增税收留园区所在地政府分成部分由招商方和落地方按8:2比例分享。4、企业建设期间产生的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其中建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按5:5比例分享。三、结算划转1、落地方是财政省管县的,招商方(或原属方)和落地方政府应分享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通过省财政结算返还省管县。2、落地方在甘州区的,招商方(或原属方)和落地方政府应分享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市、区结算返还。3、每年年终财政决算前,招商方(或原属方)、落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部门提供入驻园区企业的纳税凭证(复印件)、经双方签证盖章后提交省、市财政部门,以便于办理结算事宜。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