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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意见

2018-02-14

阳政发〔2018〕2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着力整治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晰部门职责,构建联合监管机制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县监察委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发改局负责工程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县财政局负责批复和监督县级政府采购预算,对县级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对全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并对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施工许可、施工设计图审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以及安全、质量监管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并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规划局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设计图审查备案;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资源出让方案、办理国土资源出让手续,并对国土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县国资局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并对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县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后的监督管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组织实施。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县监察、公安、发改、财政、住建、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国资、审计、公共资源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协调、组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标后监管,依法查处出借资质、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和串标、围标、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交易范围,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是:

凡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规定范围内我县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全县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镇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禁止交易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三、严格统一管理,促进交易规范运行

统一交易受理。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必须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赴项目建设地现场踏勘拍照,审核交易条件,统一受理登记,防止先建后招、虚假招标。

统一信息发布。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信息系统,并与省、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将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信息在法律法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与监督。

统一专家管理。整合、建立全县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与省、市评标专家库对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建立评标专家语音抽取通知系统,加强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开发建设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适时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统一中标通知。交易活动中标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发放统一格式的中标通知书。

统一合同备案。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将交易合同、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报综合监管机构备案。综合监管机构重点审核交易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四、完善管理方式,加强交易全程监管

规范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启动前,项目业主单位要制订项目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及时介入,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规范开展标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按时间节点完成招投标工作。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进场交易并未取得由综合监管部门确认的中标通知书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后续手续,有令不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

严格交易方式审批。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批招标方式,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项目性质特殊为由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简易操作管理办法规范交易。

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健全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和考核清退机制,明确代理机构考核标准和清退条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我县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强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进场交易服务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强化招标文件审查。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好招标文件,大力推广标准化招标文件,推行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制。

严格交易现场管理。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程组织开标、评标活动,依法依规处理现场应急事项,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交易现场全程音频、视频同步监管。招标人选派业主代表参加招标项目评标、评审的,原则上应选派具有与招标项目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建立投标人书面诚信承诺制度,公开作出“中标后严格履约,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的承诺,并向社会公告,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综合监管部门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现场巡查,防范场外交易、虚假招标和租借资质投标、违法转包等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量的变更管理,有效防止随意变更、低招高报和假借资质等现象发生。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量一般不得变更或调整,确实需要变更的要严格按照提出、审核、办理、确认与备案、实施五个步骤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台标后项目变更的管理办法,在审批过程中严把行业监管关,变更完成后需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无正当理由且无招标人、监理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签字背书的项目不得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量超过中标价10%以上的责令变更部分重新招标。

五、健全监督体系,保障交易规范廉洁

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推动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加快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建设步伐,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共享,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社会建设。

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依托联席会议机制,组建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查处专班,并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重点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记录,确保其关键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到岗到位,认真履行职责,防止施工单位假借资质、挂靠资质、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对工程分包、变更、验收、审计结算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标后各个环节规范实施。

完善联合监管机制。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执纪问责、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

本意见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阳新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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