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招商引资最新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来滦平县投资创业,加快推动滦平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新兴工业类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条 符合河北省十大战略新兴产业(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健康、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先进环保、未来产业)、承德市“3+3”主导产业(钒钛新材料及制品、清洁能源、大数据、绿色食品及生物健康、特色装备制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入园工业项目按市场价格参与招拍挂,对供地价格高于成本的溢价部分,按《滦平县重点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 亩投资强度2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投资6%的产业扶持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部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7%的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对实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按当年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奖励,后2年50%奖励。
第四条 符合省“十大战略新兴产业”、市“3+3”主导产业的县外企业,搬迁至县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除享受相关政策外,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运输费用给予50%补贴。
第五条 企业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或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创新项目的,经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第六条 县外企业兼并重组我县企业,并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兼并重组后,以重组前企业3年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平均数为基数,按照兼并重组后企业新增“两税”县级留成部分为标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第七条 租赁闲置厂房开展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或新建企业筹建期间使用,按照当年县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3个年度100%补贴。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自投产之年起实缴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的,按所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5年内100%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可由政府重点产业扶持资金、土地、房屋等方式入股给予扶持,具体根据项目情况,最多连续扶持3年;3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及实际使用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3年以上的,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章 文化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条 新引进文化、旅游、体育等企业:1.在滦平县注册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按所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享受100%奖励,后2年50%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成长性较好的,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享受100%奖励,后2年50%奖励政策同时,可以政府重点产业引资金、土地、房屋等入股的方式给予扶持,最高出资不超过1000万元。政府股权退出时按本政策第十三条对待。3.原创影(不含微电影)、视剧在央视播出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4.原创动漫剧在央视、省级卫视频道或院线上映播出的,央视、院线上映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引进国家和省文化旅游部门鼓励发展的文化数字创意、信息等新业态产业项目(企业或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评选的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酒店业方面,依据国家标准,符合四、五星级标准运营的酒店,四星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星级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特色主题酒店达到四星标准的参照相应星级给予奖励;国际连锁酒店参照五星级予以奖励。达到四星级以上且运营的,按用地价格溢价部份不低于80%以重点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引进开发体验乡土文化、自然景观、生产生活的民宿旅游,达到国家旅游民宿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银宿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不少于10间),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金宿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由银宿级提升为金宿级的民宿,按照等级差额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从事国家省市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或举办省级以上国内、国际专业会议、会展活动,参会人数200人(含)以上,会展、会期达3天以上的,视规模、效果和参加人员层级程度给予主办者30-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生物健康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引入国家、省级知名企业合作建设大型医养结合的项目,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米以上,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享受新兴工业类扶持政策,支持中药材、林果等农产品生产、深加工企业发展,固定投资30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投资6%的产业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投资7%的产业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可以政府重点产业引资金入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新引进民营专科医院租用(购买)办公场地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含)以上,专科医院投资额达6000万元(含)以上的,连续3年按所缴房租的50%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现代物流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电商平台建设方面,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全省或全国的平台建设或第三方支持平台入驻,软硬件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且年销售实绩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方面,企业商品销售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线上销售占开票销售额比重达到20%、40%、50%(含)以上规模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先进现代物流建设方面,企业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现代物流技术设备,实际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方面,滦平县内注册的快递企业,且年配送量在300万单(含)以上的,给予0.15元/单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仓储、物流、快递企业方面,新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米(含)以上,且销售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和建筑面积1万平米(含)以上的园区配套仓储类仓库项目,企业按照招拍挂法定程序购地建设,参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第二十四条 较大商贸物流企业方面,年销售收入 5-20(含)亿元,年销售收入20-50(含)亿元,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30、5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总部(楼宇)经济类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县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等企业的,自实现纳税年度起,按当年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100%奖励,后2年50%奖励;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参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省级返还县级的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入住高新区“双创大厦”的总部和楼宇经济,三年内免交取暖费、租赁费和物业费。
第二十七条 对入驻楼宇的商贸及现代服务业类、物流运输类、中介服务类、专业市场交易类企业,按年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以上和5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额度的30%、35%和40%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文化类企业按年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奖励。
第七章 外资外贸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新注册或增加注册外币实缴500万美元(含)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计算,按当年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奖励,后5年50%奖励。
第二十九条 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购地自建的,建设完成后在享受本政策第二条基础上,再按每亩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与外贸转型升级。在贸易合规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外贸领域技术创新、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国际专利申请、品牌建设、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际市场、人才培训等项目。
第八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IPO企业扶持政策:1.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 在境内外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在境内外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4.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6.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7.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县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高管层(1人)、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企业的高管层(2人)、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高管层(3人)、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企业的高管层(5人)以及亿元以上企业的高管层(不低于8人),自个人纳税年度起8年内,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100%、后3年50%的比例给予本人奖励。
第三十三条 新引进从事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的企业,孵化器自有或租赁场地3000平方米(含)以上(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孵化器运营满3年,每年至少新注册企业10家(含)以上的,第一年完税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奖励。
第三十四条 新引进的入驻县内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的,1.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2.按当年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奖励,后2年50%奖励;3.被评定为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4.被评定为国家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在滦平设立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常年研发人员不低于8人),有科技成果且达到终试阶段的,分别给予300万元(按每年100万元,连奖三年)和100万元奖励(按4、3、3比例,连续奖励三年)。在滦平设立省级上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按4、3、3比例,连续奖励三年)和50万元奖励(2、2、1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第三十六条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含服务品牌)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品牌)、河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互联网+制造产业)示范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迁入高新区的项目,筹备期(1年)、建设期间(2年)可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第三十九条 园中园建设项目方面,企业自主跑办做大做强品牌优势,被认定为省级的产业园区,给予企业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自主跑办做大做强品牌优势,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给予企业200-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条 新纳入规上企业方面,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2-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四十一条 对滦平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包括自然人、招商机构和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含公职人员)实行奖励:
1.引进新兴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3‰、4‰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4‰、5‰的一次性奖励。
3.引进文化、体育、休闲和健康养老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2‰、3‰、4‰的一次性奖励。
4.引进商贸流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2‰、3‰、4‰的的一次性奖励。
5.引进现代农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0.3亿元、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2‰、3‰、4‰的一次性奖励。
6.引进总部经济类项目,对在我县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等且将税务关系迁入注册我县的企业,按实现纳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1%给予一次性奖励。
7.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标准奖励。
第十章 “一事一议”特别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是在本政策基础上,对特别重大和特殊项目实行的优惠幅度更大、奖励数额更多和具有突破性的“超常规”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1.新引进文化、旅游、体育等企业,原创反映滦平题材的影(不含微电影)、视剧和动漫剧在央视、省级卫视频道或院线上映播出的。
2.对新建较大规模的收购、加工、营销本地农产品为主的精深加工,特别是在中草药研发、良种培育、种植加工、制药和康养以及特色医院全产业链的企业和项目。
3.对新建投资和占地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医养、康养、旅游以及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项目。
4.购地自建50亩以上的民营专科医院。
5.新建特大型(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
6.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大型央企等总部、地区性总部,以及特别重大项目。
7.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认定其他符合我县重点培育产业方向的新引进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设立重点产业扶持资金,每年不低于80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奖励的认定及兑现,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制,符合本优惠政策的,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优惠政策奖励和补贴申请报送项目行业分管部门或园区,初核汇总后报滦平县委、县政府审定,按程序评审、研究后兑现。政策涉及到的奖励、补贴等支持资金由县重点产业扶持资金列支。
第四十五条如享受本政策多项奖励或与本县其他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且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奖励额度为税前)。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政策,本政策随即补充完善。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际建设期(不含双方商定的宽限期)较协议约定每延期3个月,扶持标准下调25%,延期超过1年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已经享受的资金扶持,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回。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投资的厂房、设备、配套设施,但不包含土地。
第四十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包保责任制度,实施包保项目领导包立项、包审批、包征拆、包开工、包建设、包服务的“六包”推进机制,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十九条 已经享受单独优惠政策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初级产品开发等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绿色矿山整治和建设的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在滦平经营期限不得少于8年。否则,县政府追回企业和个人已经享受的奖励。
第五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滦平县对外开放精准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