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加快实现“实力辛集、科技辛集、开放辛集、美丽辛集、法制辛集、幸福辛集”的战略目标,调动园区抓发展、促增收的积极性,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及其制衣工业区、制革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不断深化和完善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升园区财政的保障和引导能力。充分发挥财政体制作用,调动园区抓发展、促增收的积极性,推动园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提高园区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二)基本原则
1.规范化管理原则。对区内税收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区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事业发展等资金用区内经济发展增加的收入来解决。
2.政策激励原则。为激励区内发展,对区内税收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行超收比例分成办法,体现多收多得原则。
二、主要内容
实行“界定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超收比例分成,短收扣减资金”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界定收入范围
收入范围界定为区内的税收收入,包括区内所有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资源税等。
(二)核定收支基数
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17年度区内税收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支出基数的核定。按《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辛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对园区2017年税收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际完成额进行计算,得出的2017年度区内税收体制分成资金核定为该区支出基数。
(三)超收比例分成
当年税收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比上年完成增加部分的80%用于奖励性财力。
(四)短收扣减资金
完成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全额分享支出基数和分成资金;未完成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或增幅未能实现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减半分享分成资金。
三、相关问题
(一)为促进产业集约发展,推动相关产业向高端发展,鼓励区外企业入区经营。对乡镇所属企业及由乡镇招商引资的项目入区经营的,税收由企业所属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项目产生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0%计入原乡镇,60%计入园区。
(二)园区负责本园区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征缴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园区内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支出,市财政按园区年度污水处理费收入预算予以可行性缺口补助。
园区内土地出让收入中的政府净收益、征缴的园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纳入年度项目预算管理,主要支持园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深化落实园区机制体制改革政策以及人员经费(不含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公用经费、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区内公共事业建设等支出。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再修订完善。2015年5月12日印发的《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辛政发〔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