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元宝山区设施农业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元宝山区设施农业贷款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元宝山区设施农业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九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2月8日
元宝山区设施农业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使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施农业及与设施农业密切相关的产业项目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扶贫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财政、发改、农牧业、住建、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法制办、扶贫办等部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担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扶贫办。
第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制定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建设主体申请贷款资格;审核扶贫开发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资金偿还保障方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第三章贷款资金审批使用程序
第五条贷款资金审批使用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和项目审批手续。
(二)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尽职调查,通过对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项目建设单位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资金偿还保障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贷审会议,研究议定相关事项。审核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第四章资金偿还保障措施
第六条项目建设主体必须落实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第三方保证等资金偿还保障措施。应采取法律上无瑕疵、不易贬值、易于触动项目建设单位利益、易于执行、易于变现、易于评估和监控的原则。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抵押
项目建设企业可提供下列不动产及动产进行抵押:企业(包括第三人,下同)所拥有经确权的房屋、大棚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企业所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使用权;企业依法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项目投放资金与抵押资产评估价值之比)不得高于60%,动产抵押率不得高于50%。
二、质押
企业可以提供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公司在选择质押物时,应严格遵循价值高、体积小、易于保管的原则。应该对质押物进行登记、保险、公证等措施。
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90%。其中,权利质押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应收账款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第三方保证
项目建设企业可寻求担保公司或社会信誉较高的企业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设施农业贷款资金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定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法签订贷款资金使用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协议约定事项拨款。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由区扶贫办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监管。
第九条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如期按工程进度施工、抽逃项目资金、擅自处置抵押、质押财产或违反合同约定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终止合作,冻结资金账户,依法处置其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能够最大程度挽回损失的合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如今后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