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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激励措施的通知

2020-03-1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参照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措施,现就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有关激励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市重点项目的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

(二)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的市重点项目,在2月底前复工、3月底前开工的,由市、县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给予防疫物资或一次性疫情防控专项补助资金。其中,责任单位为市级部门、平台公司的市重点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一)对承接重点项目并符合申报稳岗补贴的中小微企业,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重点项目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优先给予稳岗补贴。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市重点项目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一)省市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工作,作为加分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单位的目标绩效综合考核体系。完成“在建重点项目2月底全部复工,计划一季度开工重点项目3月底全部开工”目标任务的单位加1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在完成上述目标任务的同时,有其它省市重点项目在3月底前开工的,每个项目加0.1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增设奖励加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园区的目标绩效综合考核体系。完成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加1分,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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