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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2-22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

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对于同一笔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三、以保函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正本,海关向企业制发收据。保函担保期限应为手册有效期满后80天。

四、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将应征保证金款项交至海关指定的代保管款账户。资金到账后海关向企业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五、因手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担保期限延长的,由海关依法为企业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

六、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向海关办理担保退还手续。担保形式为保函的,企业应凭保函收据到海关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担保形式为保证金的,企业应凭《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编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以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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