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按照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个类别。“组织”奖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和“上海市嘉定区质量创新奖”。“个人”奖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
(一)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组织奖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二)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组织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三)上海市嘉定区质量创新奖为组织类单项奖,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及其他类创新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四)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主要授予在本区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组织中领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杰出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
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个。
嘉定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 3 个。
嘉定区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8个。
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人。
嘉定区质量金奖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 2 人。
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标准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89《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评审、培育等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宣传推广、人员培训、公益性质量教育以及奖励在推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过程中成效显著的组织和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审定区政府质量奖工作。
评委会由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主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公示评审结果,确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评审工作程序、评审标准等有关工作规范;
(二)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五)对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六)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名单;
(八)公示评审结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十)完成由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技术支撑)
评审办在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时,可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委托有关机构参与对有关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培育、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工作;
(三)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宣传和培育)
相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各类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基本要求)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正常运行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能级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均处于区域领先地位,经营效益良好,社会贡献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度较高。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不予申报)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近三年,申报组织有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通过有关媒体、网络等方式发布申报通知。
(二)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通知具体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所在地街镇政府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提请区政府批准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对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8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得质量创新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对获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六条(推广)
评审办在有关新闻、杂志等线上线下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动本区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七条(避免重复申报)
获区长奖或区质量金奖的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类奖项(对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题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已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不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或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评审办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采用成功案列分享、成果汇编,区域内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称号及标志。
第二十二条(评审纪律)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回避)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或个人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