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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

2018-02-22

莆发改审〔2018〕5号

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送出工程核准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电力送出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送出工程。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与埭头镇境内。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线路起点为平海湾风电场F区220千伏升压站,终点为石城220千伏升压站,线路全长22.83千米,其中南日岛陆上电缆线路长0.13千米,架空线路长5.5千米,南日岛至石城段海底电缆线路长15千米,石城段陆上电缆线路长2.2千米;配套建设光缆通信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1665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3331.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五、请你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六、招标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节能要求。你司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对该项目线路路径审批意见及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送出工程海底电缆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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