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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2-22

× 锦政办发〔2018〕10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锦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政策涉及的概念

政策中涉及的新增财力的地方税种为:国内增值税地方级、企业所得税地方级。

二、申报主体、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组织实施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在各组织实施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各组织实施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锦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相关解释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

本款所提“锦州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出台方案,并组织实施。

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增长

本款所提“增加地方财力”,是指企业纳税地本级财力的增加。向市本级财政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兑现奖补资金;向县区级财政纳税的企业,由县区级财政兑现奖补资金。每年4月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上一年度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所增财力等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通过的由同级受益财政给予奖补,奖励资金用于促进企业发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

本款“四上企业”中首次晋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企业,是指2017年3月份以前在规下、此后晋升规上企业,享受一次新增规上企业补助,以市统计局提供名单为准;“四上企业”中的资质等级建筑业是指由上级住建部门认定、首次晋升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以上的企业,享受一次补助。

每年3月份对上一年度新晋“四上企业”进行一次认定,并予以兑现。对首次晋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等级建筑业的企业,分别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委组织实施。

帮助民营企业拓展市场

本款第1条

由市政府组织的在国内开展的展销活动,享受《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相应条款政策。

本款第2条

基本条件是行业知名企业且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者线下和网络销售且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或者网络销售且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2亿元。逢偶数年5月份按《锦州市十大销售状元评选办法》进行评选,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本款第3条

由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新开拓域外市场建筑企业形成地方财力增量进行审核认定,由市住建委组织实施。

加强供给侧结构调整

本款第1条

项目建设周期是指由审批部门审批文件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至竣工投产的时限,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本款第2条

被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本款第3条

贯标试点企业: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专家评审,并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贯标评定企业: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本款第1条

经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审核认定获得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品牌的民营企业,企业需提供原申报材料及获奖证明到市商务局报备,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本款第2条

中国质量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核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中国质量奖授奖决定和企业名单,市质监局组织实施。

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商标做出驰名商标认定或判决的,由市工商局予以核实,并组织实施。

本款第3条

对获得国家住建部批准“鲁班奖”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市住建委核实认定,并组织实施。

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

本款第1条

按照《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工作有关条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本款第2条

该项政策专项用于“6921”工程中的“20+100”户企业,要求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二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20万元以上,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本款第3条

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执行,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

本款第4条

组织企业家或企业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到国内产业发展优势明显的地区进行疗养的同时,深入当地先进企业进行交流考察,学习先进理念,开阔眼界,安排适当培训,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功勋企业家评选活动,具体见《功勋企业家评选考核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本款由各有关部门组织申报的,获得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

强化集中集群发展

本款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农委负责,另行制定《锦州市民营经济示范点建设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附则

形式审查

1.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或由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2.对申报支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或者经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初审认为有疑问的企业或项目,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核查小组对其逐户上门核查或抽查。

3.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资金拨付

扶持政策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受益财政负担,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统一兑现拨付。涉及增量财力奖励事项所需资金由受益地政府承担,涉及事后奖励事项所需资金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市政府奖励给相应县区政府,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决定。

例外原则

1.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3.本政策不包括水、电、气、热等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污水处理企业。

政策解释

本细则与锦委发〔2017〕51号文件同步施行,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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