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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2018-02-22

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范围界定、程序设计、执行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政府决策立下“规矩”。今后,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规定》列举了9种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编制和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其制定和执行情况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另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之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决策承办单位须广泛深入开展决策事项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

为了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顺利实施,《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事项,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政府办公室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规定》还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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