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天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公开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区、本系统特点和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区、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二)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国有企业增资的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三)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要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四)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充分发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推动实现各类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通过系统对接方式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交互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依托“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我市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五)强化公开时效。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大考核力度。我市各级政府要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同时,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全市第三方评估范围。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三)严格监督检查。我市各级政府要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