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2-26
行政办发〔2018〕7号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行唐县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行唐县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 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规范性文件公开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制度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标识统一、督促有力的公开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确保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全部公开。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的要求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文件。各部门、政府办各科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进行认定。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无制定权的机关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政府办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均须报请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制度。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即可以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识别,便于查询,也可以让制定机关的信息公开机构对规范性文件依编号顺序做到全面无遗漏的公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行政规〔20XX〕X号的统一格式编号,在2018年3月起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 (四)严格公开的形式和时限。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施日期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在实施日期前向社会公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后,由政务公开办协调在县政府网站开辟规范性文件专栏公开,并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开,并做好解读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印发后5日内将文件电子文本报送至政务公开办,由政务公开办按时公开。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督促约束机制 (一)明确公开责任。制定机关是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主体,也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务公开办要将规范性文件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落实,做到每个环节都有责任单位,事事有人负责,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衔接机制,实现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认定、公开发布、备案整个流程顺畅、时限明确。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计划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早告知、早协调。加强与宣传部、网信等部门的协作,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三)及时准确报备。规范性文件印发后10日内由起草部门提供文件制定说明移交政府法制办,由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要求在15日内向市政府、30日内向县人大进行备案。 (四)强化监督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县法制办、政务公开办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及时向政务公开办报送文件,导致政务公开办未能及时公开的,督促起草部门限时报送,并通报批评;发现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未及时向政府法制办提供文件制定说明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将规范性文件公布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考核指标体系中设置一定的分值,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和情节,减扣相应分值,确保规范性文件公开和备案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