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意见》(黄政办〔2003〕26号)和《黄山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暂行意见》(黄审基〔2004〕20号)实施以来,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强化项目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遏制工程价款高估冒算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市、县(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形式主要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本应加强的竣工决算审计弱化,审计监督覆盖面窄;审计机关实施的工程价款复核制度过多替代了本应是市场监管的行业管理,社会中介机构也未能完全成为审计责任主体,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委函〔2017〕2号《关于印送<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函》中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或约定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与审计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随后《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2016年9月,省审计厅皖审发〔2017〕86号《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逐步理顺造价审计和造价审核之间的关系,要逐步接受审计机关退出造价审核的“直接审”理念”,“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得参与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的审核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独立开展投资项目审计,不得用造价咨询企业代替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对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计进行程序上检查,对造价咨询企业的审计质量进行再次复审。”
2017年9月,审计署审投发〔2017〕30号文《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
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改革发展方向,解决当前我市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审计厅皖审发〔2016〕86号《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审计署审投发〔2017〕30号文《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黄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审计项目范围、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主要职责范围;第五条明确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职责;第六条明确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经费保障;第七条明确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投资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第八条明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认审计管辖范围;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审计的内容、事项和权限;第十二条明确了政府机关引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管理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使用方式;第十三条明确了根据审计项目类型确定审计主体;第十四条体现了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的结果的应用;第十五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期限;第十六、十七条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包括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公开制度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规定。
《办法》以《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来制定的。主要调整的内容是:
(一)压实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审计机关不再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将工程结算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推向市场,真正实现审计机关回归监督职责。审计监督重点由工程结算审计调整为以竣工决算审计和项目审计的再监督上。(体现在《办法》的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
(二)根据黄山市实际,明确审计机关可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符合要求。(体现在《办法》的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