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两个园区”统计管理办法
2018-02-26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做好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的统计工作,根据《关于支持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乐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项目招商方和落地方按比例分摊统计原则 引入“两个园区”项目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企业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经济指标的统计管理权由招商方(即引进项目的县区政府)和落地方(项目在建地县区政府)分享。 (二)不重不漏的原则 “两个园区”内的所有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作为起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计汇总时,必须做到统计单位不重不漏。 (三)项目备案制原则 为确保“两个园区”统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对所有入园项目按《张掖市“两个园区”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二、统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两个园区”统计管理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指导和实施,各园区必须设置统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园区项目统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 (一)园区内设的统计管理机构和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园区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日常统计管理,具体职责是:按上级统计部门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园区内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企业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各种报表的布置、培训、收集、审核、归类和汇总上报等工作。(二)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协助或督促所引项目业主按有关要求,向园区内设的统计管理机构和专职统计人员及时填报相关报表。 (三)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对园区统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在常规的统计报表填报中,加强数据审核,并按项目招商方和落地方按比例分摊统计的原则,将园区的有关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汇总并入招商方,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统计结果。三、统计管理的具体实施 (一)引入“两个园区”项目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企业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归招商方政府统计;企业建成投产后实现的总产值、增加值按8:2比例由招商方和落地方政府统计;其他为园区配套的非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统计仍按在地统计的原则进行。 (二)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考评和对各县区的相关统计数据公布,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统计,按在地统计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区负责进行。 (四)本办法所称招商方,其主体特指各县区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引资进入园区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仍按落地园区的在地统计原则进行统计管理。 (五)园区内开展各项统计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建立健全各种规范的统计原始数据台帐,各种报表的统计范围、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来源等应符合统计方法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