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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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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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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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红线管控,加快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林地作为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对林地保护管理的部署要求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始终将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使全市森林面积和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为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长,林地保护管理压力持续加大,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特别是 国家林业局217年森林资源管理情况检查,发现我市多起违法占用林地案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暴露出我市在林地保护管理中存在 突出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保护第一”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坚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红线管控、用途管制、林地林用、违法必惩的管理原则,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的关系,绝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要坚持依法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采取果断措施,整顿和规范使用林地秩序,坚决遏制林地流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1-22年)》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1-22年)》,坚守林地红线不动摇,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的权威性、严肃性,禁止任何部门将林地随意调整为非林地,从源头上坚决防止林地流失,遏制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的发生。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不得突破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要严格制定林地和森林“占补平衡”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林地占补平衡。强化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贯彻落实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坚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三、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林地保护管理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林地保护管理的职责。发改 、国土、农业、畜牧、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监督检查职责。要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权主体明确,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抓紧依法登记发证;对权属发生变动的,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对以往林权登记发证不规范、“一地两证”的,要采取相应措施,抓紧规范。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中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依法尽快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集体林改中已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颁证的集体林地,不再重复颁发土地证;未颁发林权证的,要严格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1-22年)》和林地“一张图”确权登记发证。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审批管理环节,规范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流程,完善林地保护管理机制。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审批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先行函询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土地属性。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兴建的各类基础性、公益性等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必须征求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四、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破坏林地资源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市、县(区)林政稽查等森林资源执法机构,核定编制人员,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门力量,健全完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执法检查常态化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巡查,强化退耕还林地和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公益林等违法问题的排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确保不留死角。要坚决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森林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林地保护利用的正常秩序,巩固造林绿化、退耕还林和公益林建设成果。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且毁坏其他林地1亩以上的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到2亩以上,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已批准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管,监督其按审核审批的范围、面积、方式等使用林地,严禁超范围超面积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督促用地单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植被。
五、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林地保护管理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落实林地管护属地管辖责任,切实加强辖区林地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林违法犯罪,对非法侵占林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预查处,造成非法侵占林地问题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对因违法审批、违规越权审批或是查处打击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不力等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使用林地现象较为突出而又查处不力的县(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广泛宣传教育,营造林地保护浓厚舆论氛围
林地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的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林地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典型案列;深入推进林业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市场、进家庭“法律八进”主题活动,切实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林地资源、发挥监督作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的涉林案件,要及时核查、发布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公布查处和问责情况,形成全民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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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
2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