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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8-0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县衔接落实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共17项,其中取消5项,承接下放12项。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和下放事项涉及到县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县政府决定保持一致。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定兴县衔接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

项目录(5项)

2.定兴县接收省政府部门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

项目录(12项)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附件1

定兴县衔接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物价局、教育局、人社局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 年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本科及以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取消审批后,研究制定《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社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具体定价规则、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民办学校定价行为监管2、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3、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4、通过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2

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月22日发布)

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3

交通局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取消审批后,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防治污染损害。

4

交通局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 、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 ,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

5

档案局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16年11 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固有档案齐全完整。2 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严厉查处将挡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附件2

定兴县接收省政府部门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监管措施

1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下放

县交通运输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在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2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下放

县交通运输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在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3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 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舶迸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 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 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下放

县交通运输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在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4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下放

县交通运输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在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5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下放

县交通运输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在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6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

下放

县交通运输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在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7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下放

县农业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8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9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10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下放

县农业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草原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草原管理信息系统。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草原管理制度,推进草原立法。

11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下放

县农业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管。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12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事项划转行政审批局后由行政审批局衔接)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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