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仙桃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二条新引进工业项目、重大商贸物流项目、旅游服务项目以及金融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推动企业扩规、重组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新引进项目(不含金融项目,下同)必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成投资并投产,且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到资达到以下标准:(一)城区三办一园和彭场镇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实现万元及以上;(二)其他镇、场、区(不含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实现万元及以上。第六条新引进金融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万元,金融企业增资扩股不计奖。第七条企业扩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计奖标准参照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标准。第八条企业重组项目必须是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且企业增量资金达到以下标准:(一)城区三办一园和彭场镇重组项目的企业增量资金实现万元及以上;(二)其他镇、场、区(不含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组项目的企业增量资金实现万元及以上。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新引进项目和企业扩规、重组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对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万元基本奖励。在此基础上,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或重组后企业增量资金每超过万元,奖励额度增加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下同)。其中,扩规项目按企业与项目所在地工业专班各比例给予奖励。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强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属于中国强企业、行业强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额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第十条新引进金融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按每个项目万元标准,对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一条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的,经市招商局认定,对首个提供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元奖励。
第十二条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根据第一年度实际税收情况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税收市级实际分成部分-企业税收优惠)。
第五章奖金来源
第十三条市政府设立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奖励以全市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为依据。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市招商局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第十五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工作人员,予以优先提拔重用。第十六条对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兑现的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