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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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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 〔2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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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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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 张掖市“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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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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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

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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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联合抽查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开展联合抽查,适用本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合抽查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第四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是各级政府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不可替代行政专业性检查,更不能替代职能部门监管。

第五条 ?联合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属地管理、监管主体与抽查主体相一致,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由市、县(区)根据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职能和工作需要,确定若干由发起部门和联查部门 组成的本辖区随机联合抽查工作的部门群,发起部门 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并牵头实施,联查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抽查计划,实施联合检查。

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是指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将本部门抽查结果录入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予以公示。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等检查工作全过程依法公开。

第六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

第七条 ?被确定为发起部门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结合所在联合抽查部门群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常规联合抽查计划和任务,于每年1月31日前录入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形成抽查计划任务库。临时抽查任务根据实际进行添加。

第八条 ? 列入联合抽查计划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要完善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库,以便发起部门在平台内确定计划任务时选用抽查事项。

第九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根据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完善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便发起部门在平台内跨部门双随机模块随机抽取各参与部门执法人员。

第十条 ?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依据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对象完善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检查主题库,或向发起部门提供待随机抽查市场主体电子表格,以便发起部门在平台内跨部门双随机模块随机抽取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本级抽查任务的落实和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月底前,督促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制定并发布年度联合抽查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要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每个联合抽查部门群按照每年不少于1次的频次,不定向抽查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3%、定向抽查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的比例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由发起部门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进行匹配,自动生成随机联合抽查对象清单表、检查事项清单表,将检查事项清单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记录表后实施现场对照检查,并督促落实检查结果的公示。

第十五条 ?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和交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调整,并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后,须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记录表上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通过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 联合抽查工作应当自抽查实施之日起 9 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执法检查人员要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 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查询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深入调查,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负责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要对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要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出台相关法规规章的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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