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8-02-26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煤炭市场平稳有序供应、做好经济运行调节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
二、请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和重点发电企业于1月20日前报送本单位储煤能力情况。其中国有骨干煤炭企业将本单位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能力报送省能源局煤炭处;发电企业将本单位厂存煤能力报送省发改委经济运行局。
三、请各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重点发电企业尽快确定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并于1月20日前,将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省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联系人:王东锋、倪凡 。电话:69691822、69691339。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