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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2020-03-23

支持对象

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团队”是指,在我市进行自主技术研发或创新成果转化,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创新成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分为创业和创新两类,培养周期均为三年。

创业类“项目+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产业化研发成果或先进商业模式,有明确的创业方向和盈利目标,具备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能力的创业项目人才团队。

创新类“项目+团队”是指,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与本市企业合作组建,或本市企业自主组建,开展项目研发、技术创新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支持数量

按照项目技术水平、团队带头人潜质、产业发展前景等条件,每年择优遴选200个左右重点培养团队,分为A、B、C三级资助。其中,A级10个、B级50个、C级150个,创业类和创新类按7:3比例确定。

支持政策

资金支持

1.给予团队建设资助,其中,创业类A级200万元、B级60万元、C级20万元;创新类A级100万元、B级50万元、C级10万元。对顶尖人才担任带头人,且技术水平高、团队实力强,能够显著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大创新创业项目人才团队,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增加资助力度。

2.对A、B级创业类团队带头人,按本人实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的50%,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资助;各区根据团队技术水平、项目发展前景,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相应奖励资助,核心成员人数和具体奖励额度,由各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3.按A、B级创业类团队所在企业贷款利息的50%,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资助。

4.A、B级创业类团队所在企业可评价入选我市“瞪羚”、“雏鹰”企业,入选后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升级支持

通过1年以上培养,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团队水平明显提高,达到同类高一级别条件的“项目+团队”,经评审认定后可升级至高一级别,给予差额资助,培养期重新计算。

培养支持

1.纳入联系专家。对A、B级“项目+团队”带头人,纳入本区、本系统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并可参加市委联系专家推荐遴选。

2.支持交流合作。对A、B级“项目+团队”带头人,可以受邀参加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促进与国内外知名专家、企业家联系合作,提升国际化视野和国际经营能力。

3.参加高端培训。强化政治引领,组织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持“项目+团队”成员采取访问学者等方式,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进行实践交流或项目合作;优先推荐参加市、区各部门组织开展的院士大讲堂、专家大讲堂、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创新创业研修班、创新创业沙龙等培训交流活动。

4.实行导师带培。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等担任“项目+团队”创新创业导师,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团队成员提高项目研发及创新创业实践水平。

资金用途

团队建设资助和贷款贴息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其中,创业类团队还可用于场地租用、设备采购、成员薪酬;个人所得税奖励主要用于本人生活事项。

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项目+团队”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签署《“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资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助经费拨付至“项目+团队”申报单位。资助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分三个年度拨付,首年度拨付50%,以后每年评估合格后拨付25%。

监管要求

“项目+团队”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和信息,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所有团队成员5年内不得申报市人才基金资助项目;已获资助的“项目+团队”,发现其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资金的,取消其“项目+团队”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对履行审查责任不力的,市人社局予以约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团队”带头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成员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主管部门应将调整结果向市人社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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