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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2020-03-23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出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省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42号)等文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既是着眼对冲疫情对项目推进不利影响的重要措施,又是着眼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关键之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二十一条,主要是3大块内容。

第一块共4条,提出了“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以下简称“该办理模式”)目的意义、概念、遵循原则和适用范围。一是该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二是该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三是该办理模式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第二块共12条,对该办理模式具体办理要求、程序和应用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是提出了各审批事项该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清单。二是规定了项目单位的办理要求和承诺书具体内容,提出“项目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规定了审批部门的办理要求和办理程序,规定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时限予以受理,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四是规定了初审意见的效力和应用范围,提出了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办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依据。

第三块共5条,主要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组织实施、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为增强《办法》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性,《办法》做到坚持守住“一个底线”,着力实现“四个突破”。

坚持守住“一个底线”:就是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项目单位通过该办理模式,并明确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工建设,目的是既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又有效避免项目单位认为可提前开工建设的误区,有效守住违法开工的底线。

着力实现“四个突破”:一是对前置审批要件的初审意见可视为主审材料。《办法》明确在项目单位未取得前置审批要件的情况下,只要前置审批要件有明确的初审意见,审批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受理。二是最大程度减少审批部门自由裁量权。《办法》对审批事项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并随《办法》一并印发,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收件和办理,同时制定发布统一的承诺书格式和分事项格式化的初审意见,可最大程度减少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对容缺审批办理明确了可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和初审意见的两种情形。《办法》明确,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四是切实强化初审意见应用。《办法》首先强调了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同时,为增强初审意见的应用,《办法》明确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先行予以认可初审意见,作为办理依据,项目单位也可凭初审意见开展其他前期工作专题报告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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