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加快补齐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短板,着力构建良好创业创新生态,打造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为高水平建设开放活力的幸福普陀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次政策制定过程中,调研借鉴新昌、临海等先进地区创新政策和举措,重点参考了《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6〕19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9〕7号)等文件,对原《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普委发〔2017〕46号)中涉及科技创新的政策进行了整合、补充和优化。
二、主要内容
《意见》总计八部分,共二十条,具体如下:
(一)加大财政科技支持力度。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2019年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原有财政预算规模上逐步增加。
(二)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一是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培育入库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二是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省级科技型企业给予奖励。三是推动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机构建设。四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新增对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超出高新技术企业比例要求部分给予10%的补助。
(三)加大产品开发技术攻关。一是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加大对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力度。新增对获国家、省科技奖的非第一完成单位减半奖励政策。
(四)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一是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扶持。二是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通过区级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券等方式给予支持。三是促进高校院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等载体。
(五)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一是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围绕重点、特色产业建设企业化运作、“产学研”结合的各类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二是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是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积极建设完善线上线下结合的技术交易体系。二是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进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通用通兑。三是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七)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新增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引导、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根据机构服务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二是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参与完成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
(八)打造创业创新最优生态。一是强化一把手抓科技的导向。将科技工作列入镇(街道、管委会)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构建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政府基金有机结合的科创金融体系。三是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强化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向导,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三、政策亮点
《意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新增对高企重新认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以及对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超出高新技术企业比例要求部分给予10%的补助等条款,为全市首个出台该项政策的县区,力求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四、政策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