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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2020-03-24 浙江普陀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实施《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源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我市深化产教融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全国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为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人力人才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发挥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双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到2022年,建成4个中高职一体化的产教融合联盟,6个省级校企合作共同体、7个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认定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任务措施

(一)统筹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

1.统筹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舟山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新区产业发展需求相统筹。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2)等,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动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进一步强化职业院

校专业规划,集中力量办好地方急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建立行业和企业参与的专业设置评议制度,形成根据社会需求、学校能力和行业指导科学设置新专业的机制。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职业院校设置调整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把专业建在产业链和产业区块上,通过“停”“减”“整”“增”等举措,优化专业设置和布局。紧跟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停办个别专业;发挥集中办学优势,整合部分专业;匹配产业转型升级,新增若干专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专业群,重点建设好临港制造类、海运港口类、海洋旅游类、健康服务类、能源化工类等专业。探索建立中高职贯通的专业结构体系,推进区域内中高职一体化专业双向紧

密对接,扩大中职学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试点“3+4”专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3.深化“引企入教”改革。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

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职业院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支持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企业工作室、创新创业基地、技能竞赛训练基地等。支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教学改革、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等人才培养环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4.强化企业在岗职工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完善职工继续教育体系,鼓励企业向职业院校购买教育培训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比例不低于70%。有条件的企业可制定在岗职工学历进修、技能等级提升奖励办法。将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列入创新型企业等评价内容。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转岗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积极参与学历和技能提升。(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研究制定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将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

(三)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6.劳动实践融入基础教育。加强中小学生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和生活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鼓励职业院校、行业龙头企业等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向中小学校开放,组织开展专家学者、劳动模范、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组织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与职业学校合作开发和实施劳动技术课程与职业体验课程,鼓励依托企业、职业院校资源建设中小学生职业体验基地(中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7.推进产教协同育人。支持高校面向产业升级需求建设行业(产业)特色学院,扩大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开设订单班、联合班,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鼓励推行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法。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鼓励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支持学校、企业、行业组织联合开发专业课程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将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纳入课程体系。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鼓励行业组织、重点企业代表加入学校理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参与学校治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8.推动产教融合平台建设。优化实施实训设备改造提升计划,打造一批设备先进、技术超前、集产学研于一体的职业院校专业实习实训中心。鼓励职业院校主动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与地方政府、产业园区、行业企业共同打造高水平产教融合的创新创业园区。以支柱产业和优势专业(群)为纽带,引导职业院校、大中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参与,组建专业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联盟。支持职业院校的主干专业(或专业群)与企业在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职工培训、专业建设、师资培训、生产研发、技术改进等方面开展紧密型合作,积

极争创市级以上校企合作共同体。推广“互联网+职业教育”、线上线下结合的教学模式,探索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四)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

9.建立专业教师补充机制。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职业院校可自主向行业、企业聘请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10.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全面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和轮训制度,严格执行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赴企业实践每5年累计不少于半年、新入职专业教师前两年须赴企业集中实践锻炼至少半年的规定。加强专业教师转岗培养,提升专业素质和发展能力,适应专业调整需要的多岗位教学能力。支持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能工巧匠担任专业专兼职教师。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专业教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报酬。(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产教供需对接。

11.打造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教育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市场化、专业化、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汇聚人才供需、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毕业生状况、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信息,向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等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加强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改革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12.规范市场服务组织。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提供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和质量评价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府领导,充分发挥舟山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多部门密切配合、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共同推进产教融合工作落实。建立深化产教融合督查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评估验收,及时通报反馈。

(二)营造发展环境。大力宣传产教融合典型经验和创新型人才、技术技能人才、高素质劳动者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创新型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引导形成职业院校

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推动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大力支持、深入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试点先行。支持重点学校、行业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产教融合试点,对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在产教融合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落实支持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各部门全面落实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完善产教融合政策支持体系,确保政策落地,加大对产教融合工程的支持力度。

本意见适用市本级,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县(区)政府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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