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政〔2018〕5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5日 孟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孟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孟州市政府委托规划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代征。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民用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征收50元,地下室高度超过2.2米的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低于2.2米的按15元征收。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 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市人防审批部门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证明文件后,可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程序:建设单位、个人接到征收单位的收费通知单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部门窗口领取交费手续,然后到市财政部门窗口缴纳配套费。征收单位在查验建设单位、个人的交费收据后办理规划手续。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不予减免,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凡属生产和经营性项目不予减免。公租房、廉租房、军队用房及公立性质的学校和医院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免。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征收单位依据市政府减免批准文件,办理减免手续。特殊情况需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在市政府批准减免文件下达之前,相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确需办理手续的,按先缴后返的原则,先按标准全额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批准通过后再予返还。第十条征收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