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莆发改〔2018〕55号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委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资产安全、高效,防止资产流失,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2日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资产安全、高效,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新购、调拨、自建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资产实物管理,对资产采购、保管、使用、维护、租赁等进行管理,明确专职资产管理人员,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财务科负责资产财务管理,负责统一登记国有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处置、调拨、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益;会同办公室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六条机关各科室是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配合做好本科室所使用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并妥善使用和保管资产。
第七条资产购置。本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本单位购置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科室应在每年10月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填写《资产采购申请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额度,经财务科初审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财务科根据审定后的采购计划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批复后再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资产采购,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未经财政局批准,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八条资产登记入帐。购入的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财务科凭第二联及发票填制记账凭证,记入资产总帐及明细账。
第九条资产领用及调配。各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领用资产时,需在资产登记簿和卡片上签字,并承担资产保全责任。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固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资产使用人在调离工作单位时,应到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资产清查盘点。财务科牵头、办公室配合,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卡、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单项或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
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帐;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当事人给以必要的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闲置的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出售、拨出、报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大型或专用设备报废前应邀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出具报废鉴定意见。财务科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科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委直属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或有关资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抵触的,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