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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05

关于印发《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青浦区人民政府文号:青府规发〔2018〕1号索取号:QA13010002018027时间:2018年03月0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2日

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青发创投基金),促进青浦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以及《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8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发创投基金,是指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青发创投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青浦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重点领域,特别是着力培育以北斗产业、会展产业、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产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青浦集聚。青发创投基金以契约制形式设立。

第三条 青发创投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青发创投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事务。青发创投基金成立独立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青发创投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由青浦区人民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青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及存续期限

第四条 基金规模为6亿元人民币。经基金投委会同意,可以调整基金规模。

第五条 青发创投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由青浦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出资情况可视青发创投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

第六条 基金投资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6年。经基金投委会同意,投资期限可延长。

第七条 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由投委会决策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青发创投基金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八条 青发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青浦区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上海市和本区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九条 青发创投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

(三)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经认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四)经投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青发创投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初步筛选:按照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批准的引导资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对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创投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独立的专业第三方对经过初步筛选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和方案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主要是调查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历史业绩、投资理念、团队组成等,提出拟合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参股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青发创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征询意见: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区发改委汇报,由区发改委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拟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征询意见。

(五)投资决策:区发改委将征询意见上报分管副区长,由分管副区长组织召开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形成投资意向,提交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形成投资意见。

(六)具体实施: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投资意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青发创投基金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启动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筛选: 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将积极和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跟投机会。

(二)项目立项: 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有意向的创业项目进行立项,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 青发创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征询意见: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创业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区发改委汇报,由区发改委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拟跟投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的征询意见。

(五)投资决策:区发改委将征询意见上报分管副区长,由分管副区长组织召开投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形成投资意向,提交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形成投资意见。

(六)具体实施: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投资意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跟进投资应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与创业投资企业以相同投资条款共同投资,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第十二条 青发创投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青发创投基金的退出:

(一)青发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青发创投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青发创投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青发创投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青发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二)青发创投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 对于青发创投基金市场化定价方式下退出产生的资本净增值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可用于奖励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比例由投委会决定,其余部分进入青发创投基金继续滚动投资。

第四章 青浦产业基金的合作对象

第十五条 青发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青发创投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一般应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在青浦区;

(二)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应优先投资于青浦区内的企业,并且主要投资于青浦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重点领域;

(三)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的50%;

(四)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青发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构成和规模要求:

(一)青发创投基金在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青发创投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亿元,且青发创投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应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七条 青发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管理团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三)管理团队有创业投资或创业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业绩;

(四)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

(五)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如该创业投资企业只能满足上述部分条件,但经投委会决议符合青浦区发展方向的基金和管理团队,青发创投基金也可进行投资,但投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十八条 对于青发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要求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包括:

(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章程;

(三)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商业计划书》、拟定的《投资条款清单》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章程、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四)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核心团队人员的业绩说明书;

(五)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制度文件;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七)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有);

(八)青发创投基金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青发创投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九条 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是青发创投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分管金融的区政府副区长任主任,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税务青浦分局和青发集团各委派一名任投委会委员。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青发创投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会议,并形成投资意向;

(二)投资意向经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按有关决策程序执行;

(三)执行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决议;

(四)对青发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五)委托审计机构对青发创投基金进行审计;

(六)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审核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七)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青发创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青发创投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青发创投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创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青发创投基金日常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初步筛选项目合作方;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组织召开青发创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决议;

(五)具体实施经投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六)根据需要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出资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七)青发创投基金建立专用账户,对青发创投基金进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青发创投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八)承办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青发创投基金应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青发创投基金考核情况,建立基金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投委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青发创投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青发创投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青发创投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五条 青发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经认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青发创投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青发创投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青发创投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同时对所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设定一票否决权,在所出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章 青发创投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投委会负责对青发创投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创投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年底形成全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创投基金的年度计划,明确创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上报投委会办公室;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每半年形成报告上报投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投委会应对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青发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根据上海市有关要求,青发创投基金及其高管人员应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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