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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2020-03-27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条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9〕10号)等国、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湘潭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奖励企业登高晋级

1.对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企业100强在经开区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企业100强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权威机构公布的榜单为准),在实际到位资金、税收贡献、投资贡献、办公用房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2.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纳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或纳税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3.对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亿元后,主营业务收入每再跨过50亿元台阶,且当年纳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4.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对首次晋级区工业纳税前10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晋级“亩均税收十强”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6.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奖励。(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分2个年度兑付)

7.对当年获得湖南省工信厅认定为“小巨人”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智能绿色集群发展

1.对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达标通过国家评定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级“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标杆企业/智能工厂),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获得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

(三)奖励企业融资发展

1.对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推进环节,分阶段给予共计300万元的补助。其中,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证券监管部门辅导报备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每家企业补助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100万元;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发行上市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2.对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对成功借壳上市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湘潭经开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4.对在“科创板”“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5.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助保贷”,重点对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风险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奖励企业科技创新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初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省评阶段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当年认定(含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

2.重点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对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技项目的企业,按单个项目不高于国家(省)专项拨款资金的5%,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奖励。

3.奖励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1)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2000万元、1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在园区内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年度认定登记合同技术交易总额不低于2亿元,按该机构在园区内年度认定登记合同技术交易总额0.1‰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服务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与产业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当年获得备案的成果评价或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每项的奖励。

(5)对当年取得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一次性给予1000元每项的奖励。

4.奖励创新平台与创新载体建设

(1)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地联合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已获平台晋级奖励的,只补差额部分;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只奖励一次。

(2)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省、市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根据每年省科技厅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7)对当年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1万元/家企业给予奖励。

5.奖励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1)对企业当年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按照欧洲、美国、日本3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件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500元(其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另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3)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4)对企业当年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

(5)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并在园区转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在园区转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6)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且当年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当年发明专利申请5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8)对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区管委会签订服务协议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9)对当年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0)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

6.奖励研发投入及创新项目推进

(1)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入统填报的企业,给予前20名的企业相应奖励,前3名、前4-6名、前7-10名、前11-20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各受奖补企业要将不低于30%的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基层科技管理、财务、统计岗位人员的工作补助,具体奖补资金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

(2)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参展前提前与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备登记的,按实际展位费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2万元。

(五)奖励企业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该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该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名牌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该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新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

(六)奖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1.对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5亿元、1亿元、5000万元(含)以上规模的商贸流通企业,且当年增幅分别达到12%、15%、18%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纳入的商贸流通大个体企业,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度增幅达到2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具体以市统计局确认为准)。

2.对世界十大酒店管理集团及其旗下品牌落户我区并投入营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对年销售(服务)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在我区新购买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新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奖励三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4.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且年纳税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大型物流分拨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新运营业态超过3个(含)以上且面积达到3万、5万、10万、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奖励外向型企业发展

1.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的企业,按进出口实绩(海 关数,下同)给予每美元0.015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为5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达50%、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40%、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30%、3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20%的企业,按当年进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15元的奖励。

3.对新引进的重点外贸项目,年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的第一年,按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15元的奖励,以后持续增长的,按当年进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15元的奖励。

(八)奖励专业、技能人才

1.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或实缴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该企业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实缴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企业通过内部培养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人才,全年培养人数较上年度培养人数增长20%及以上,且企业技能劳动者占该企业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湘潭经开区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企业。

2.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遵守湘潭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对企业的相关制度,履行招商合同相关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企业无重大安全、环保、治安、金融等事件发生。

3.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按统计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统计报表。

第四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2.湘潭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按类别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第五条

奖励资金审查与下达:

1.该政策每年兑现一次,依据自愿申报的原则,3月份集中申报上年度奖励或资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区产业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资料。

2.区产业发展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相关原始凭证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奖励方案。

3.奖励方案报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在湘潭经开区电子政务网和湘潭经开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于获奖单位有异议,且核实属实的,取消奖励;公示期满,对于获奖单位没有异议的,以管委会文件下发奖励通知,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六条

相关申请企业或个人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否决核销其年度奖补的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获取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其他制度和规定的,按相关制度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一类型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湘潭经开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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