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2020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对标中央文件要求,从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6个方面,围绕解决制约广西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短板,研究制定32项可操作性、可量化性的具体措施。
提出超过150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各牵头负责部门。提出新建立或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制度超过70个,要求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提升服务水平。提出自治区本级每年开展或召开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活动、会议超过40场次。提出减轻税费的目标和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奖励措施超过20个。
《实施方案》亮点多多,信息量大,摘要刊登。
一、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
明确提出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新建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可由具备资质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二、防止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措施泛化、扩大化
明确提出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落实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防止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措施泛化、扩大化。运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民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三、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承揽业务时,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民营建筑企业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或采取与国有建筑企业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明确提出推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投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承揽业务时,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民营建筑企业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或采取与国有建筑企业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完善自然资源出让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出让公告随机抽查机制,强化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监督。
四、全面落实减税政策
明确提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项目政策补助资金,禁止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确保应减尽减、应享尽享。积极化解涉税争议,避免对同一民营企业多头、重复检查。严格防范逃避税,同时避免因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五、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明确提出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范围,支持符合电力市场化准入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大力清理和严肃查处转供电加价行为。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暂缓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推动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
明确提出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督促银行机构不断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升基层人员“敢贷、愿贷、能贷”积极性。支持银行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开展续贷和首贷业务,提升小微企业续贷和首贷业务比例。推动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
明确提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经费补助。
明确提出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对成功参与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灵活设置反担保,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
七、加强国有企业清欠工作监管,将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事项列入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明确提出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定期清理政府部门及政府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加强国有企业清欠工作监管,将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事项列入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对存在问题的监管企业进行约谈,对未按时清欠和瞒报情况的予以严肃问责。
八、对民营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对涉案民营企业在有其他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不冻结流动资金
明确提出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要挂牌督办。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明确提出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专项检查,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解决一批涉及以政府为主要当事人的产权纠纷问题。对民营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对涉案民营企业在有其他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不冻结流动资金。
九、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
明确提出运用市场方法,推动民营企业开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再倍增计划、“瞪羚”企业培育计划。面向民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广西科技创新券,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符合条件的在桂科研工作人员,可申请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当地人才认定条件的,纳入当地人才住房政策保障范围,享受同等人才优惠政策待遇。
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搭建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合作平台,主动推出优质资源和项目与民营企业合作。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业、传统产业二次创业等重点产业项目,通过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方式支持开展前期工作。建立广西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库,收集汇总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行业和领域的建设项目,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制定广西PPP奖惩措施,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十、将每年11月1日确定为“广西民营企业家日”
明确提出开展广西民营企业100强发布活动,大力宣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先进典型,支持有意愿的民营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将每年11月1日确定为“广西民营企业家日”,对广西杰出民营企业家、广西先进民营企业进行表彰。推动民营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预警机制,发布海外投资风险指南。支持民营企业赴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投资兴业、参与扶贫攻坚。主流媒体及网络媒体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典型事迹。建立广西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基地。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组织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赴全国工商联理想信念教育基地开展培训活动。
十一、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
明确提出依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建行业性党组织,依托各类园区、商务楼宇等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消除民营企业党组织覆盖“空白点”。实施民营企业党员骨干“双向培养”计划,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与企业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十二、自治区、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
明确提出自治区、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支持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建立自治区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咨询等服务。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第三方机构评估抽查活动,提升实施清单质量。营造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氛围,消除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
十三、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明确提出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招商引资承诺兑现、履行依法签订合同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