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印发《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根据《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不同发展阶段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三条 重大专项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专项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审议重大专项设置,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重大专项需求征集、指南编发、经费预算、绩效评估、监督检查、评审立项及结题验收全过程。
第五条 根据年度安排部署,重大专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立项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管理工作在指定的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运行,采取电子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重大专项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课题设置一般不得超过3个。项目牵头单位与课题牵头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的技术研发不得在同一项目中进行设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重大专项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依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及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依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及产业政策,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九条 重大专项的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二)预期突破的重大关键技术及其具体技术指标清晰明确;
(三)有预期取得的知识产权(类型、数量)、技术标准以及人才培养等确切指标;
(四)有以研发的新产品为主的产业化规模以及经济效益等指标。
第十条 重大专项申报主体应是甘肃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其中产业类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内注册(招投标及需要委托省外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遵照其它有关规定),成立一年以上,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同一项目或相近项目通过其它渠道已获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相近项目正在实施重大专项,或者近五年来重大专项已经组织实施过相似项目的,不再组织安排新项目。
(四)同一单位不得在同一技术方向选择不同领域分头申报。
(五)具有资金匹配和落实能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初审并向省科技厅推荐,县(市、区)、市(州)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州)科技局初审和推荐;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央驻甘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规划、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布重大专项申报指南,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重大专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保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成果认定书、验收意见、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技术合作协议等;
(六)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评审前,应加强项目查重查新,重点对核心内容与关键技术查重查新。
第十五条 对重大专项实行技术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价值和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和财务审核,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
第十六条 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确定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与项目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三方签订重大专项任务书,确定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负责按期落实。
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
第十八条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目标任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并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任务书,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的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以及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三方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三方职责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或预算调整、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交。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并停拨经费: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终止执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对已批准中止、撤销项目已做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交省科技厅研究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执行期满后,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后的3个月内,经丙方同意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后的6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前30日提出延迟结题验收申请。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重大专项验收工作。验收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均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步实施,根据项目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填报科技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限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六)影响项目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按照《甘肃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统一管理制度,项目验收通过后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相关文档上传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二)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证明材料;
(四)其他附件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施的甲、乙、丙各方应严格按照《甘肃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的论证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国内高水平专家参加,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参加项目评审的省内专家从甘肃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配置的专业性和合理性,吸收一定比例企业家参加。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对项目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重大事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投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六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