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埠机动车转入管理的通告
2018-03-07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外埠机动车转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外埠机动车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以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三、公安部门应做好机动车交易的宣传、指导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埠机动车转入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