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黑政办函〔2018〕16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应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的法定权利,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为建设现代化新龙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相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对待每一起行政应诉案件,积极参加行政应诉活动。
二、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
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要报告理由,由相关业务处处长出庭应诉。
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当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程序及其他有关材料,认真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全面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应诉答辩状上报省政府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研究答辩意见时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作用,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做好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确保答辩意见质量。
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省政府依法行政形象,按照法院的通知要求按时出庭,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庭审时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行使法律权利时,要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尊重其他当事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同时,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三、积极上报裁决结果履行生效判决
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政府:
1.认为应当上诉的,在三日内提出上诉建议,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履行或者处理的意见;
3.裁判文书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人民法院向省政府制发司法建议书的,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司法建议书确定的反馈期限内,将处理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应当积极履行并向省政府报告,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要于法有据,符合法定程序。要建立健全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要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各种诉求,深入研究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予以解决的,要认真全面予以解决。对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要认真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和明显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通过自查,要尽快自行纠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充分利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切实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