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对全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八个方面的内容:
加强统筹规划。明确了园区的概念、规划制定、发展重点、建设模式、园区设计等方面内容。各地政府自建自持小微企业园区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金华市区新建工业小微企业园区项目应安排在主城区一环线以外。
明确建设标准。主要包括规模条件、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三个方面。县级以上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以上。相对集中绿地不小于总用地的5%。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不大于7%的比例,建设面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控制。
规范建设行为。对建设主体、建设方案、项目审批、项目管理和项目施工等提出要求。采用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资质。建设单位应按照小微企业园区总体设计要求,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园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项目竣工后,做地主体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相关建设指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小微企业园区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履约认定,通过履约认定方可换发不动产权正式证。各地政府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业主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加强产权管理。对园区运营模式、分割转让等进行了明确。鼓励小微企业园区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项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园区可按层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单个入园企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园区非生产用房、配套设施一般由开发主体自持。以联合方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建成后允许按约定股份比例登记到联合体名下,或分割转让到单位股东名下。入园企业按照购置合同购得小微企业园区厂房,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按照购置合同约定进行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园区入园相应标准。属地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加强园区管理。包括设置运营主体、加强物业管理、规范企业入园、入园企业条件、加强服务指导、加强企业管理等六个方面。
资源要素保障。主要包括确保新增用地、盘活存量用地、鼓励增建厂房、集约使用土地、要素优先安排等五个方面。
相关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投资补助、运营奖励、招商奖励、创优奖励、项目整合、评价提档、金融支持等七个方面。市财政对市区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小微企业园区,连续两年按其经审计后的园区平台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园区平台补助额不高于入园企业的财政贡献,不足部分可以结转。每年对市区小微企业园区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园区运营机构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市区小微企业园区从金华市外引进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的奖励。市区获评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园区的,市财政按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1:1给予园区运营机构配套补助。市区小微企业园区入园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的,允许以园区为单位进行项目整合。市区小微企业园区运营机构,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二档。市区小微企业园区入园企业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一档,最高提档为B类。引导金融机构为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按揭贷款支持。
强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加强宣传推广等三个方面。
《实施意见》施行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解读单位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