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棣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棣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件
棣审批〔2018〕6号
关于印发《无棣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无棣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棣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无棣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务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投资项目快审批、快推进、快投产,依据《无棣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便利企业群众”为目标,在各部门、各园区和镇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队伍,逐步完善代办服务网络,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代办服务,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代办项目范围:
全县年度重点项目;
县政府交办的联审联批联察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需快速审批的项目,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县外投资项目;
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登记项目;
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重点项目。
第四条代办服务内容:
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环评、安评、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立项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服务事项。
涉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代办内容可扩大至:
1.各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2.权证办理阶段的土地登记、城市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
第二章代办队伍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成立项目代办办公室,在县投资项目代办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相关代办服务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代办员队伍由各单位、各园区和镇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代办员,代办员一经确定,应相对固定,不可轻易变动。
第七条代办队伍的主要职责:
负责各部门、各园区或镇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审批代办;
按项目实际情况,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协助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项目审批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做好项目单位与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对涉及上级审批权限的事项,联系相关涉审部门的代办员,配合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
全面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协调解决;
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八条自愿委托。凡在我县范围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向县审批中心项目代办办公室提出委托申请,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第九条无偿代办。项目代办办公室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按有关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第十条全程服务。项目代办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受理代办业务。承接代办项目后,应明确专人对代办的事项实行全程免费服务。代办事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上下联动。项目代办办公应室加强与各审批部门代办员的联系沟通,建立分工协作、上下互动、全面覆盖的代办服务网络,共同推进项目审批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由项目单位自愿向项目代办办公室提出审批代办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明确委托代办的事项范围。
第十三条受理。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由项目代办办公室确定代办负责人;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3日之内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四条办理。代办负责人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及时主动与项目单位联系,了解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对接相关涉审部门,联系相关代办员,全面开展项目代办工作。办理过程中,真实记录项目基本情况、代办情况、审批进度、办结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等。
第十五条办结。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终止。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负责人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归档。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负责人应将相关资料交项目代办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联合审批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代办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或工作建议。联合审批由县审批中心召集相关审批部门代办员参加。
第十九条各审批部门要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简化办事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推进网上办理,加强中介监管,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为代办服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部门、各园区、各镇要充分认识代办工作的积极意义,增强推行代办工作的自觉性,及时研究解决代办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审批中心强化代办服务牵头责任,定期组织代办业务培训,保证代办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