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制定《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指南》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战略制高点的创新平台。主要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申报事项。
第二章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第六条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1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七)具有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工作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对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指南》第十八条第(一)~(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南》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有效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