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店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本镇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⒈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⒋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我镇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⒉财政收支管理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⒋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⒌乡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⒍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⒎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⒏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⒈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⒉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⒊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