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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设立市信用中心

2018-03-08

天津日报讯为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实现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前,市发改委起草了《天津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办法,信用信息按照信息性质分为良好信息、中性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我市将设立市信用中心,建立完善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天津)、“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与国家、各区、市有关部门和组织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信用网站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跨区、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使用。

办法明确,市信用中心可以与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约定方式归集信用信息,作为目录归集方式的补充。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归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归集市场信用信息属于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归集。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涉及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本人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等向社会披露。

市信用中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

办法还提出,建立完善跨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守信信用主体,将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与便利。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失信信用主体,将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同时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与便利,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采取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等特别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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