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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8-03-09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工作格局,强化财政职能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摆在优先位置,强化宏观与系统的保护,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加快改善环境质量,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以绿色发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以建立完善全流域、多方位的生态补偿和保护长效体系为目标,优先支持解决严重污染水体、重要水域、重点城镇生态治理等迫切问题,着力提升生态修复能力,逐步发挥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生态效益,构建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明确权责,形成合力。中央财政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制度设计,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建立相邻省份及省内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的长效机制。

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根据生态功能类型和重要性实施精准考核,强化资金分配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机制。让保护环境的地方不吃亏、能受益、更有获得感,充分调动市县级政府加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目标任务。

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到2020年,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更加完善,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更加健全,中央对地方、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效益更加凸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中央财政加大政策支持

(一)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的生态权重。中央财政增加生态环保相关因素的分配权重,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地方政府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控制减少排放等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进一步发挥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促进作用,确保地方政府不因生态保护增加投入或限制开发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调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结构,完善县域生态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生态补偿,重点向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上游地区倾斜,提高长江经济带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能力。

(三)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支持流域内上下游邻近省级政府间建立水质保护责任机制,鼓励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责任机制,引导长江经济带地方政府落实好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对相关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省市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四)加大专项对长江经济带的支持力度。在支持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停伐管护、湿地保护、生态移民搬迁、节能环保等方面,中央财政将结合生态保护任务,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等向长江经济带予以重点倾斜。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中央财政将加大对长江经济带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工程的支持力度。

三、地方财政抓好工作落实

(一)统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省对下均衡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对长江沿岸、径流区及重点水源区域的支持。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生态环保等领域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引导各责任部门协调政策目标、明确任务职责、统筹管理办法、规范绩效考核,形成合力明显增加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投入。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方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机制。对相关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结转资金,地方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资金统筹办法,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因地制宜突出资金安排重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功能定位,集中财力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重点任务。水源径流地区要以山水林田湖草为有机整体,重点实施森林和湿地保护修复、脆弱湖泊综合治理和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修复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排放消耗地区要以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污水垃圾处置为重点,构建源头控污、系统截污、全面治污相结合的水环境治理体系。工业化城镇化集中地区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满足生态系统完整健康的用水需求。对岸线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落后产能排放整改或搬迁关停要给予一定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有针对性的生态质量考核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综合反映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及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显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增加补助额度;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四)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按照中央引导、自主协商的原则,鼓励相关省(市)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开展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中央对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以及流域内邻近省(市)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给予引导性奖励。同时,对参照中央做法建立省以下生态环保责任共担机制较好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奖励。

(五)完善财力与生态保护责任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机制,科学界定税目,合理制定税率,夯实地方税源基础,形成生态环保的稳定投入机制。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省以下流域治理和环保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对跨市县的流域要在市县间合理界定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

(六)充分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建设。研究实行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稳定生态环保PPP项目收入来源及预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参与中长期投资建设。探索推广节能量、流域水环境、湿地、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等生态补偿试点经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本地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落实。要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形成人人关心长江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财政部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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