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河北省律师执业规范
(2012年12月21日河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后重新发布)序 言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或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负有特殊的责任。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关注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高水平的执业活动促进法律的实施与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源自于委托人授权及法律的规定。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各种职责。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律师只能为了合法的目的履行委托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执业前应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执业后应不断汲取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律师应以达到本领域最高专业水准作为执业目标和职业追求。律师的执业活动有可能产生与委托人、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它主体之间的冲突。律师执业规范的制定,旨在以本行业公认的道德为准则,确定解决这些冲突的规则。但即使如此,律师执业规范也不能穷尽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需要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予以理解、判断、处理。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漠视社会责任会危害整个律师事业。律师协会有责任对律师执业规范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六章执业范围第七章执业推广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十一章执业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河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第二条[定义]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的行为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河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并成为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效力]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其他为许可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五条[准则1]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第六条[准则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准则3]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第八条[准则4]律师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九条[准则5]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十条[准则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反对不正当竞争。第十一条[准则7]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第三章 执业开始第十二条[执业资格]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实习]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考核合格。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指导。第十四条[执业证]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第十五条[会员资格]领取河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第十六条[会员义务]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第十七条[执业宣誓]律师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组织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第四章 执业组织第十八条[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九条[委托关系]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第二十条[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由于利益冲突原因或者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更换律师或采取其他解决办法。第二十一条[困难和风险]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第二十二条[纠纷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第二十三条[过错责任]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责任1]合伙律师有义务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执业规范。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责任2]合伙律师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第六章 执业范围第二十七条[执业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第二十八条[执业范围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九条[执业范围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十条[执业范围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第三十二条[执业范围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三十三条[执业范围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十四条[执业范围8]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它业务。第七章 执业推广第三十五条[简介]律师可以依法通过简介、广告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三十六条[文字作品]律师可以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形式,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第三十七条[研究会]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第三十八条[公益活动]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第三十九条[广告禁止内容]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第四十条[推广禁止的行为]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第八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四十一条[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确认。第四十二条[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不应当单纯地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第四十三条[委托禁止]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第四十四条[利益冲突查证]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四十五条[利益冲突概念]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拟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该所其他已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四十六条[避免利益冲突]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规则加以规定。第四十七条[合理收费]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合理收费的原则,符合《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考虑以下因素:1、律师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间;2、律师的专业技能、知名度和经验;3、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5、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6、合理的成本。第四十八条[收费方式]律师收费可以采取协商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以及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及其它法律不禁止的方式。第四十九条[律师收费之外的费用]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住宿等;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五十条[节约]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第九章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五十一条[遵守法律]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第五十二条[选择方法的权利]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事项的方法。第五十三条[及时]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第五十四条[业务档案]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第五十五条[证据保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第五十六条[告知与答复]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第五十七条[特别授权]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第五十八条[财产保管]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第五十九条[信息保密]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第六十条[信息保密的例外1]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和已经他人公开的信息。第六十一条[信息保密的例外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公、检、法机关公开委托人相关信息。第六十二条[保密义务的延伸1]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三条[保密义务的延伸2]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六十四条[终止代理]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5、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6、其他应当终止代理的情形。第六十五条[利益影响]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第六十六条[通知]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第六十七条[费用处理1]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第六十八条[费用处理2]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但律师违法、违规的除外。第六十九条[费用处理3]委托人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第十一章 执业处分第七十条[执业处分?训诫]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训诫处分。训诫处分做出后的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的,应考虑已受过训诫处分的情况第七十一条[执业处分?通报批评]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轻微,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的情况。第七十二条[执业处分?公开谴责]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第七十三条[执业处分?取消会员资格]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第七十四条[建议处理]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可做出提交相关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第七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违规处分]上列处分方式适用于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处分。第七十六条[机构及程序]律师违规执业处分的机构及程序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的文件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通过]本执业规范经河北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后实施。第七十八条[修改]本执业规范由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并发布后实施。第七十九条[解释]本执业规范由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