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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2020-04-03

3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新出台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就《办法》进行了解读说明。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了一大批政府投资项目,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但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影响了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同时,2015年我省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和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急需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新制度。2019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投资条例》,为我省提供了根本遵循,出台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新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办法》框架内容

《办法》严格对照《政府投资条例》七章39条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项条款,确保合法合规,更具可操作性、实用性和精准性。《办法》共分七章、62条。

第一章总则,分为11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定义和范围、使用领域和原则、投资类型、法人制和代建制管理、工程咨询服务和在线平台应用等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分为16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统筹管理、项目生成和要素保障等内容,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权限划分和审批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分为10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容、申报条件、安排原则、资金申请和审查重点,以及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省预算内基建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分为12条,主要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开工、变更、工期、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后评价等实施阶段各环节作了规定。重点明确项目投资概算控制责任主体,以及超概算调整的原则和程序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分为8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项目单位、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监督职责,并明确了项目信息共享和公开、信息监督等其他事项。

第六章责任追究,分为4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单位法律责任,以及预算执行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1条,主要对办法施行期限作了说明。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办法》形成了全省投资管理制度化的完整框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省2017年7月19日出台《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23号);2018年12月25日出台《甘肃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甘办发〔2018〕82号)。此次《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我省各类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有关专门领域的管理均有了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是《办法》坚持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不与市场主体争利;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有效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三是《办法》体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补短板的迫切要求。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领域,这些领域政府负有供给责任和义务,也是我省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加快补齐的短板领域。政府投资将对优化供给结构起到关键性作用,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四是《办法》适应了中央和全省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新形势。政府投资项目依托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审批、并联办理,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五是《办法》贯彻了党中央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严控地方政府债务,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如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是《办法》健全了政府投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制度。从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前后延伸至项目建设依据的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建成后的财务、资产处理;左右衔接至其他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事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立体的政府投资管理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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