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仓储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仓储是物流配送的基础设施,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物流配送体系的不断完善,商品流通渠道的深刻变革,仓储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仓储与批发零售、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深度融合,企业跨界经营和业务转型不断创新。为进一步加强仓储业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统计范围
根据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主体变化,扩大仓储业统计范围及对象,将城乡配送企业、兼营或自营仓储配送业务的商贸流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仓储业统计报表填报对象为“主要从事仓储、配送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与兼营或自营仓储配送业务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完善统计指标
根据企业跨界经营和业务创新情况,增加配送车辆、网点与业务、标准托盘的租赁与使用、商贸流通企业物流指标等,删除从业人数、职工学历、持证上岗人数、净资产收益率、货场面积、干线运输量等指标。同时修改完善相关指标解释。
三、调整样本结构
根据仓储业结构变化以及各地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物流标准化工作情况,重新核定各地典型企业数量。参与城市共同配送、物流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应积极承担仓储业统计工作,做好相关数据指标报送工作。
四、相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仓储业统计工作,将仓储业统计作为检验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成果的工作抓手,紧密结合已开展的城市共同配送和物流标准化试点,做好典型企业调整优化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加强数据报送。各地要认真筛选典型企业名单,按照附件1的要求,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典型企业名录通过国内贸易统计监测平台报送商务部;按照附件2的要求于3月31日前组织典型企业全面、准确填报数据。
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将商贸物流工作与仓储业统计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并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形成有价值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成果。
联系人: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罗旻慧 010-85093777
附件1:各地区典型企业分布及数量.docx
附件2:仓储业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docx
流通发展司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