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推进我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48号)、《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黑残联字﹝2015﹞1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县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及保障金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中,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进行年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及征收时间
1、年审时间:2018年4月1日——4月30日(不含节假日)。
2、征收时间:2018年5月1日——12月20日(不含节假日)。
三、年审及征收地点
1、年审地点: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新工商局北50米一楼大厅)办理;
2、征收地点: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到县地方税务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年审及保障金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年审需提交的材料或证明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盖有单位公章的《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在克山县残疾人联合会邮箱下载密码ks4553393)。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在编证明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残疾职工2017年1月份——12月份工资发放表(装订在会计凭证账册内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职工2017年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复印件或社保局、医保局、失业保险局出具的参保证明。
7、有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应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保障金的申报缴纳
1、用人单位应从5月1日起向本单位所属地税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2、用人单位可采取利用财税库方式实行网上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方式缴纳保障金。
4、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时应提供本单位2017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核定的《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七、其他事项
1、持有市社会福利企业办公室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免年审。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且在职职工总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3、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全额征收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日加征保障金5‰的滞纳金。
4、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审和保障金征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提供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县残疾人就业机构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进行抽查,地税局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及保障金缴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咨询电话:4553393
县地税局咨询电话:
克山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