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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12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2日

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有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是: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努力为全市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在购买、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的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工作。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督管理体系。做好公益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资质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法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评估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承接主体负责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社保、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农业、城市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管理服务等事项。

政府履职技术服务事项。包括行业资格认定与审核、行业规范、行业统计分析、处理行业投诉、发展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勘测、环境服务、监测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社会调查、战略和课题研究、会展活动、绩效评价等事项。

政府自身运转服务性事项。包括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事项。

第九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不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购买主体履职所需的服务内容,拟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进行。各部门要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项目申报。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

项目评审及预算编报。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购买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过公共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以采取委托、承包等方式进行购买。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购买主体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提供数量、质量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织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应体现本部门购买服务对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所需支出主要通过盘活存量财政资金予以安排,既包括专项资金也包括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对于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分析,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决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负责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效果差、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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