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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1-25

为确保省、市各级招商引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落实落地,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华亭投资兴业,依据甘商务外资发〔2018〕41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29号《关于印发平凉市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坚持分层奖励。对符合省级及平凉市级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华亭市政府逐级向省政府、平凉市政府申报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二)坚持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原则,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享受一次政策奖励,享受省级、平凉市级奖励的再不予奖励。

(三)坚持“不来即享”。对符合省、平凉市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协调申报兑现奖补政策。符合我市奖励政策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团队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兑现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平凉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的项目。

(二)市内招商引资企业、本地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为我市成功引进项目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除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外)等社会力量。

三、奖励条件

(一)符合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项目及市外内资企业投资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项目。

(二)符合《华亭市大力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奖励条件。

(三)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承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恶意欠薪、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奖励时限及范围

自《若干措施》发布实施,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申报奖励资金。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优先奖励以下项目。

(一)新型工业。包括采矿装备、新型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陶瓷建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工电气、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智能制造、大数据、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项目。

(二)循环农业。包括现代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标准化育苗、中药材种植加工、设施农业、特色养殖、休闲农业等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包括文旅康养、仓储物流、技术研发、金融保险、地区总部、商业综合体、会议展览、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一事一议”认定项目、市域内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五、奖励认定

(一)项目投产开业认定。项目单位凭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或由引资单位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配合,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二)项目投资额认定。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且已纳入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统计的实际固投资金予以认定。

(三)引资者(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资格认定。原则上同一个招商项目只认定1名引资者,若出现2名及以上引资者的,视为1个引资团队。该引资团队申请引资者资格确认时,需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六、奖励申报程序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招商、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华亭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招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评审认定工作。

(一)申报。项目单位或引资者填写《华亭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或《华亭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资者奖励申请表》,将申请表报项目引进单位,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奖励申报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环保评估等资料);

(2)项目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定意见书及项目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

(4)税务管理系统规范的项目财务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2.引资者奖励申报材料

(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引资团队还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2)引进项目投资合同、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定意见书及项目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

(4)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以上材料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初审。项目引进单位根据申报材料,对招商项目、引资者奖励资格出具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将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或引资者申报材料报送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对符合奖补政策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奖励标准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将核查报告和奖励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公示。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以核查报告为基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资者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兑现。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拨付至项目单位及个人。

七、附则

(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1次。各项目引进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主动联系项目方和引资方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引资者奖励申报材料,收集上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的监督,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项目奖金的企业或个人,依法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华亭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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