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和《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衡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科技创新局
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8日
衡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促进和规范衡水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成长,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基础上,可申请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效明显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不断引导、促进和完善,为升级为省级乃至国家级技术中心创造条件。
第三条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科技创新局、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衡水市国家税务局、衡水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
第五条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先进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研发与创新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1)严重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4)走私行为;
(八)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人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标准。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提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和方向并下发申报通知。
(二)有申报意愿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必要的现场考察;
(五)市发展改革委召集专家和有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参加的现场答辩会,参考初评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综合评审意见,审定衡水市认定企业技术名单。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九条技术中心主任一般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并实行主任负责制。研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及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可持续发展。在进行市场、技术、环境与资源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估及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要注意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逐步提高中长期研发课题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营销、信息等部门密切联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其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可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与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评价
第十五条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单位将评价材料报县(市)、区发改部门;
(二)数据初审。县(市)、区发改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七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限定性最低标准。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身份;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严重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七)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章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实行评价制(详见第四章评价)和半年快报制。半年快报制度为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报企业技术中心快报表。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因第十九条原因被撤销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抄送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在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计划、技术改造等方面,对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省和国家认定。对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申报项目优先安排、推荐各类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规范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财务制度,合理享受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县(市)、区企业技术中心的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总结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