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劣质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及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劣质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及
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井发[2017]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劣质散煤市场管控,强化部门联动执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井陉县散煤管控领导小组。
一、机构组成
组长:胡玉兵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吴江华县政府办副主任
冀拉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富圆县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王建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永彬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文华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许彦忠县环保局副局长
马国柱县质监局副局长
吴晋玲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朱晓辉县国土局副局长
朱剑宏县交通局副局长
郝利峰县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宋国哲县发改局科长
王连科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建国兼任。
二、县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散煤管控整体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散煤管控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导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清单;做好散煤管控的日常调度、协调、督导工作;对散煤管控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领导小组;督促各成员单位按时完成清理或取缔散煤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散煤管控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散煤经营网点的摸排,建立台账,清理取缔予以销户,防治反弹,死灰复燃。加大巡查力度,清理农户储存散煤,严厉打击流动散煤销售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劣质散煤管控牵头单位,负责散煤质量抽检,查扣劣质散煤,做好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
质监局:负责查验运煤车辆的质检报告,禁止无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进入县境。
公安局:负责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局:负责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发改局: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质量的管控,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对查扣没收的散煤评估作价,依法进行规范处置。
财政局:负责保障散煤管控工作经费的拨付。
环保局:负责统筹劣质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输入管控,拆除燃煤散烧使用设施,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
开发区:负责园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的管控,并对散煤高标准覆盖,治理煤场扬尘。
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把煤炭市场准入关,禁止新增散煤经营网点,对园区外的煤炭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取消煤炭经营项目或注(吊)销营业执照。
国土局:负责打击散煤经营业户违法占地行为。
交警大队:负责对运输或销售散煤车辆设卡拦截,劝返无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查扣销售散煤车辆。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坚决服从领导小组的组织、调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各自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散煤管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对领导小组督办或上级督办的问题及时解决并按时上报整改结果。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散煤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发生问题的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等党政纪处分。
各成员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散煤管控办公室。
联系人:李彦梅
联系电话:82023927,邮箱:wshl333@163.com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